编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处罚内容 |
1 | 未将邮政局(所)和邮政设施纳入配套建设范围 | 《山东省邮政条例》第8条、第33条 | 开发建设单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
2 | 未按规定设置信报收发室或安装标准信报箱等 | 《山东省邮政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3条 | 单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
3 | 未及时维修或更换信报箱等 | 《山东省邮政条例》第11条第2款、第33条 | 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
4 | 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 | 《山东省邮政条例》第22条第1项、第34条 |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 依法给予处分;追回赃款赃物,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擅自迁移、污损邮政信筒(箱)、阅报栏、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 《山东省邮政条例》第25条第1项、第35条 | 单位和个人 | 根据其情节轻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6 | 私自开启、封闭邮政信筒(箱)或者向其内投放杂物 | 《山东省邮政条例》第25条第2项、第35条 | 单位和个人 | 根据其情节轻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7 | 非法检查、扣押运邮车辆,阻碍邮件的运递,非法检查或者截留邮件 | 《山东省邮政条例》第25条第3项、第35条 | 单位和个人 | 根据其情节轻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8 | 生产通信用信封、明信片、邮件封装箱和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用具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省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产监制证书 | 《山东省邮政条例》第29条、第36条 | 企业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邮政用品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9 | 未取得经营资格批准文件或者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从事邮政专营业务 | 《山东省邮政条例》第30条第1项、第37条第1项 | 单位和个人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0 | 未取得经营资格批准文件从事集邮票品经营业务 | 《山东省邮政条例》第30条第1项、第37条第1项 | 单位和个人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1 |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仿制邮资凭证 | 《山东省邮政条例》第30条第3项、第37条第2项 | 单位和个人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2 | 伪造、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等邮政专用品 | 《山东省邮政条例》第30条第4、第37条第3项 | 单位和个人 | 没收违法物品,并可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13 | 出卖、出借、出租、伪造或者涂改经营资格批准文件 | 《山东省邮政条例》第30条第5项、第37条第4项 | 单位和个人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 |
14 | 买卖、出租、伪造、涂改或者转借快件寄递业务经营批准文件 | 《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第14条第2项、第18条第1款第4项 | 单位和个人 | 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快件寄递业务经营批准文件 |
15 | 违法交寄或者揽收寄递物品 | 《山东省邮政条例》第38条 | 寄件人、 揽收人 | 依法予以处理 |
16 | 经营单位不按国家规定收费 | 《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第3项 | 单位和个人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 | 将收寄的物品或者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转手交寄 | 《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第14条第3项、第18条第1款第4项 | 单位和个人 | 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快件寄递业务经营批准文件 |
18 | 收寄国家规定的禁寄危险品、保密文件以及反动、淫秽、色情和封建迷信物品、印刷品等 | 《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第14条第4项、第18条第1款第4项 | 单位和个人 | 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快件寄递业务经营批准文件 |
19 | 将物品或者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交给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单位寄递 | 《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第14条第5项、第18条第1款第4项 | 单位和个人 | 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快件寄递业务经营批准文件 |
20 | 未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名录、收寄验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安全标识等内容 | 《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第32条第1项 | 寄递企业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 | 监控设备未二十四小时运转,或者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少于三十天 | 《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第32条第2项 | 寄递企业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2 | 未建立寄递详情单或者相应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 《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第32条第3项 | 寄递企业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3 | 在寄递过程中发现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未按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 《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第33条 | 寄递企业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 | 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 | 《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第34条第1项 | 寄递企业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25 | 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服务阻断或者暂停经营活动,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 《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第34条第2项 | 寄递企业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26 | 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时协商处理,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 | 《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第34条第3项 | 寄递企业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27 | 未按规定保管或者销毁寄递详情单 | 《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第35条 | 寄递企业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